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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與女同事外遇 妻錄口交聲 不算通姦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林姓女子懷疑盧姓丈夫外遇,竟因此趁機租辦公室錄下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口交」的聲音,並控告兩人妨害家庭;盧男辯稱是「為了氣老婆刻意安排」的外遇辦公室出租橋段,台北地檢署雖不採信其辯詞,但也認為錄音內容無法證明通姦,因而做出不起訴處分。 根據了解,林居酒屋女去年發現盧姓丈夫舉止怪異,懷疑他有外遇;去年5月22日晚間,盧男藉口外出,林女偷偷在他車上放置MP3租辦公室錄音蒐證,當天盧男一夜沒回家。 盧男回家後,林女檢視錄音內容,聽到丈夫與女同事在車上調情、親吻、買屋愛撫的聲音,並有丈夫要求女同事口交、女同事要求愛撫私處的鹹濕對話。 林女與丈夫攤牌後,盧男答應會租房子與女同事分手,但林女發現丈夫仍與女同事有往來,因此怒告兩人通姦,並拿出錄音內容當證據。檢方則指出房屋買賣,「通姦」是指與已婚男女情投意合下的姦淫行為,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刑法修正雖將口交列入「性交」濾桶類別,但通姦罪仍維持男女性器官交媾的「姦」字,口交仍不屬於「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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