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晚報》消息9日,教育部首個針對招生工作的規章正式出台,《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畢業後發現高考存在舞弊行為,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分別對高校、高中、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違規情形進行具體界定,包括處罰規定。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同樣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考生,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取消報考、入學、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考生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將按規定嚴肅處理;招生人員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長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甚至移送司法機關;高校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台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情節嚴重的高校,將面臨減少招生計劃,甚至暫停招生的處理。  (原標題:高考存舞弊畢業後仍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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