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2月10日訊 記者王斌 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政預防癌症須知府法制辦獲悉,《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草案送審稿)》日前開始向社會徵集意見,送審稿加強了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行政處罰。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最高對用人單位處每人五千元罰款。據瞭解,這個數額是現行罰款額度的10倍。規定說: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即最長期限為十一個月;滿一年未簽訂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滿一年的當日起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借貸倍工資包括用人單位正常支付的工資和按照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對應月份,以勞動者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準額外支付的部分。規定還明確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折抵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以此防止用人單位變相延長勞動者試用期。  (原標題:北京或將加重處罰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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