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韶關1月6日電 (李凌 汪次安)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廣東樂昌坪石鎮神步村一名年輕母親,卻親手將年幼的一雙兒女帶入湍急的河水中溺亡。廣東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向媒體通報稱,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狠心媽媽朱艷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庭審中,被告人朱艷玲供稱,她於2012年2月16日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女兒李某娟(2010年6月出生)改嫁給李某斌,婚後又生育一子。再婚後因與婆婆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便萌生了帶著孩子一起投河自盡的念頭。
  2013年5月7日上午11時許,朱艷玲趁丈夫外出、婆婆上山乾農活之際,背著年僅10個月的兒子,手牽3歲的女兒走入村口的武江河中,因河水流速較快,女兒瞬間就被沖走,自己被河水沖至幾十米遠的河邊,兒子也不知去向。朱艷玲爬上岸後,乘車回到位於坪石鎮的娘家,並告訴了母親其帶著兒女投河一事。
  朱艷玲的丈夫稱,農活不忙時,他就開摩托車到鎮上拉客賺取些零用錢。事發當日,他正在坪石客車站拉客,突然看到妻子從一輛客車上下來,渾身上下全是水,頭上還頂著一片樹葉,“看見她的樣子嚇了一跳,問她怎麼沒帶孩子,她一直不肯說,直到跟著去到岳母家,問了好久,才知道她把兩個孩子都丟河裡了。”
  見事態嚴重,朱艷玲的母親和丈夫一起帶著朱艷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警方當日在河中找到李某娟的屍體,但李某浩至今下落不明。
  庭審中,朱艷玲的辯護人認為,李某浩至今未找到,現有證據只有被告人自己供述將李某浩投河淹死,但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證實李某浩已經死亡。韶關中院認為辯護人理據充分,予以採納。
  韶關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艷玲因家庭瑣事便將女兒李某娟帶入河中致使其溺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所提鑒於被告人案發後在家人陪同下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應予從輕處罰。且本案是因家庭糾紛所引發,其社會危害性與社會上以殘忍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案件有所區別,量刑時亦可予以考慮。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完)  (原標題:廣東樂昌狠心媽媽溺亡一雙兒女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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